2023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成都15岁少女丹丹在华阳街道鑫银汇KTV陪侍醉酒后从三楼坠落,导致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伴出血、失血性休克、肺挫伤伴感染。丹丹在医院治疗了117天后出院,盆骨上的疤痕特别大,走路也是一瘸一拐的。由于陈某某等人未按法院判决进行赔偿,且她无固定收入来源,丹丹已委托律师再次向有关部门提交司法救助申请。
同年8月25日晚10时许,丹丹和另一名女孩被安排去包厢陪客人喝酒。当晚,丹丹一个人喝了将近一箱啤酒,喝完最后一瓶就醉倒在地上。在被人搀扶去卫生间呕吐后,丹丹去了休息室。醉酒的丹丹感到特别难受,给母亲打电话说“太累不想上班了”。通话过程中,她又再次去了卫生间,意识开始模糊。醒来时,她发现自己躺在商场一楼的地板上,随后被送往医院。
监控视频显示,次日凌晨00时43分许,丹丹走出KTV大门,脚步摇晃,随后爬上三楼走廊护栏,跌落至楼下。三名男子来到走廊栏杆处看向楼下后离开。医院检查结果显示,丹丹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伴出血、失血性休克、肺挫伤伴感染。丹丹母亲接到陌生人电话并赶到医院后,才得知女儿已在KTV工作了半年有余。随后,丹丹母亲向相关机构进行了反映。
2023年9月13日,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公安分局发现鑫银汇KTV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的行为。9月14日,决定对“鑫银汇KTV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立案侦查。11月2日,无业人员陈某某、林某被民警抓获归案。11月18日,鑫银汇KTV负责人彭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三人被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
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犯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强制猥亵罪,彭某、林某犯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丹丹母亲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彭某与他人合伙成立成都市鑫银汇娱乐有限公司并在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瑞祥路150号开设“鑫银汇KTV”,彭某负责经营、管理。
2023年3月左右,彭某为招揽客人、提高酒水销量,与被告人陈某某达成一致,组织女性人员在“鑫银汇KTV”进行有偿陪侍。林某于2022年4月经陈某某邀约并征得彭某同意后加入。在此过程中,三被告人均参与陪侍人员的招募和管理。2022年3月至2023年8月,陈某某、彭某、林某陆续组织包括被害人丹丹等11名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被害人王某某等4名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女性人员,在“鑫银汇KTV”驻场,以每人次500元、600元、700元不等的价格从事有偿陪侍活动,部分陪侍活动包含色情内容。每人次的陪侍费用,陈某某、林某抽成100元,“鑫银汇KTV”或彭某在陪侍人员未完成酒水销量时抽取50元,剩余费用由陪侍人员收取。
经鉴定,未成年陪侍人员陪侍频次共计千余人次,陈某某、林某合计抽成10余万元并平分,分别获利5万余元。陪侍人员因未完成酒水销量直接向彭某转账支付共计250元。2023年8月26日,丹丹因陪侍饮酒等原因,在“鑫银汇KTV”门外三楼走廊翻越栏杆坠楼。经鉴定,丹丹外伤致骨盆骨折属重伤二级;中度失血性休克属重伤二级;胸椎体骨折属轻伤一级;全身体表瘢痕形成属轻伤一级;腹膜后血肿属轻伤二级。
法院另查明,2023年8月某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趁送两名KTV陪侍少女回出租屋之际,通过言语威胁等方式,对两名少女进行强制猥亵。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彭某、林某长时间组织多名未成年人从事带有饮酒和色情内容的有偿陪侍,并造成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坠楼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且属于情节严重。检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5万元;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彭某、林某两人犯组织未成年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均被处罚金5万元。同时,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丹丹家属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4.8万余元。
2024年11月,成都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丹丹曾在母亲带领下前往华西医院天府分院心理科门诊,所做多项量表显示“重度抑郁、重度焦虑”,至今仍存在严重的失眠、焦虑症状,长期在医院心理科问诊。丹丹母亲早年与丹丹父亲离异,并独自抚养丹丹及其妹妹。在丹丹伤愈后,丹丹母亲目前在成都进行外卖员工作,但收入并不固定。二审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一直以无力赔偿为由不履行判决,丹丹母亲已委托律师再次向司法机关及妇联机构申请司法救助。
文字来源于网络。发布者:锦鲤财经,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xiandaicb.cn/96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