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例受到网友关注。被告人陈某因盗窃罪于202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在此之前,陈某从1992年至2023年,已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刑14次,累计刑期超过25年。
根据(2024)湘0422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陈某出生于1975年1月。2024年5月26日,陈某进入某街道办事处办公区域,盗取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和茶叶两盒,并带到宁波以700元的价格售卖。经衡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98元。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陈某的犯罪记录显示,他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刑。其中包括1992年4月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4年4月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9月被原浙江省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1年6月13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6年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9月28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3月18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28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被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16日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30日被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8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7月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3年4月1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4年4月7日刑满释放。此外,陈某还因嫖娼于2005年11月7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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